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公路条例》及《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特制定《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即日起执行。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各地可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补)偿费,按本《标准》计算的赔(补)偿费标准,超过1万元的,由交通局路政管理部门委托同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物所受理评估。赔(补)偿费收据由河北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省财政厅签章。
公路路产包括:1、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渡口;2、公路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土地;3、公路附属设施: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树木、道班房屋、收费站所、专用房屋等。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解释权属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物价局。
附:1、《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2、《河北省公路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公路 标准 通知
附表一: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备 注
高速、一级
公路二级、三级
公路四级和等外公路
一路面
按修复面积计算
1水泥混凝土路面M2310300
2沥青混凝土路面M2200120
3沥青碎砾石路面M2
10050
4砂石路面M2
4040
5沥青砂带M100
6水泥混凝土路缘石块19050-150
7油、酸、碱污损等M2200120
8划伤路面深0.5cm以内M22
9划伤路面大于0.5cmM54
10粉、粒状物污损路面M2
10.5自行清除、免于收费
二路基
1水泥混凝土路肩石块5550
2土路肩M2181515
3土边沟、土边坡M2888
4干砌石护坡M210010060
5浆砌石护坡M2150-250150-250150
6挡土墙M2250-300250-300250
7隔离墙M2600400
8泄水槽M220220
三桥涵
1钢筋混凝土护栏及扶手M400100-400100
2泄水孔个150150
3涵洞通道八字墙M2500500500
4涵洞通道钢护栏M2300300
5水泥混凝土构件M2
500500未详列构件通用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备 注
高速、一级
公路二级、三级
公路四级和等外公路
6钢筋混凝土构件M2
800800未详列构件通用
四标志、标线
1反光标志牌M228002000
2反光里程碑块275200
不含立柱基础
3反光里程碑块810
含立柱基础
4反光轮廓标(柱)根250250
5反光导向标块5050
6冷涂反光标线M25030
7热塑反光标线M210080
8混凝土警示桩根50-8050-80
9公路界碑根15015050
10反光道钉块120120
11铁管支撑Kg1515
12水泥混凝土杆根300300
13里程碑、控制碑块150150-21050
14百米桩根5050-120
15道口标柱根8080
五防护
1波形钢护栏板块600
2钢护栏○型立柱根350
3隔离栅立柱根180
4隔离栅刺网孔50
5镀塑隔离栅网M2350
六绿化
1常绿乔木(高150CM)株10010050高度每增1cm增2元
2落叶乔木(胸径10CM)株70-10070-10070胸径每增1cm增20元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备 注
高速、一级
公路二级、三级
公路四级和等外公路
3常绿灌木墩100-250100-250
4花灌木株50-10050-100
5其他灌木墩404040
6草皮及草本花卉M215-3015-30
七其他
1收费站升降杆根200200
2收费亭个2400024000
3收费岛船头M2200200
4收费岛船M2180180
5电话平台处19001900
6通讯检查井处4000
7占路及公路用地M2/天11
8设置路口米宽/月1515
9超限运输通行证份3030
10超限运输勘测路线费KM3030
11超限运输监护费小时200200
12超限运输补偿费吨/公里11
附件二:
河北省公路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因施工、建设、超载运输等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后损失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道路,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
第三条公路受到损坏或破坏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进行处理。损失金额超过1万元的,须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损失进行评估。
第四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公路损坏估价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补偿或索赔的依据。交通部门按《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出具的估价结论,也是要求当事人补偿损失的依据。
第五条承担公路损坏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估价人员,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价格事务所受理委托后,要根据实际损坏情况和公路管理机构所作的公路损坏调查结果进行估价鉴定,一般在三日内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完成)。
第七条《估价鉴定结论书》须有估价人员、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书面申请复议。
第九条公路价格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越权估价,估价结论一律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估价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收费由委托单位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